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9号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亚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乔晓建。
被申请人: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裕龙。
本院在审理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亚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亚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被申请人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长沙市长沙县的长沙雅居乐?新地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中安装使用的排水接头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录像、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其理由为:涉案项目中安装使用的排水接头侵犯了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151012××××.4、名称为“一种建筑预埋式排水汇集器”的发明专利权;
被申请人采购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安装在涉案项目中,因涉案项目施工现场封闭,申请人无法通过公证方式提取被诉侵权产品;
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因施工被拆除或掩盖,导致证据灭失。
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证据可能因施工被掩盖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沙雅居乐?新地项目中使用的被控侵权的排水接头采取拍照、录像、查封等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