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028号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卫敏,首席技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英,女。
被告:金萪哲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憬。
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萪哲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5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