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保客乐日用百货经营部。
经营场所:昆明市广福路与昆洛路交叉口百合园D1幢-1至1层商铺6室。
经营者:陈德胜,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客乐日用百货经营部(简称保客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保客乐经营部同意诺曼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