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177号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大竹林街道恒山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35667。
法定代表人:RolandArthurLawrence。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渝,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世平,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袁家庙村4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08134635。
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世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2020年4月2日,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