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194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层,男,汉族,1994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