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96、2599号原告:徐永银,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福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旧工业区飞腾针织厂侧(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1,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永银与被告佛山市福爵家具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银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永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