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钊,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