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梯道7号附2号。
经营者:秦治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上诉人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