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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民终1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梯道7号附2号。

经营者:秦治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上诉人忠县美妍美妆美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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