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32号 原告: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宣镇东路1059号。
法定代表人:邹昌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华,上海毛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龙,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被告:武汉塑霸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阳逻港华中国际产业园第D-F14单元1-3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保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塑霸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20年1月3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2020年5月12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