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84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诚讯通讯器材经营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个体经营者:刘某,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祁家山29号401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
负责人:吴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诚讯通讯器材经营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