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3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美源化妆品店。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新时代广场。
经营者:尹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该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原阳县美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原阳县美源化妆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