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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支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执56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支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支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执56号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奕峰、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支伟服装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龙津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K。

经营者:支伟。

被执行人:支伟,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支伟服装店、支伟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支伟服装店、支伟银行存款5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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