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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马路边边海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6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马路边边海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马路边边海鲜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2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准格尔旗马路边边海鲜烧烤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万通A区10号底商。

经营者:王强。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马路边边海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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