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4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孟,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永年区。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冀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