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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70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亮洁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70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亮洁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东路XXX号。

经营者:单富礼。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亮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亮洁眼镜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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