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98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槿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
被告:朱垣仲。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槿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朱垣仲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