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B1栋一单元一层010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
经营者:蒋亚蒙,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蚌埠市蚌山区。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徽烁烟酒店、蒋亚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蒋亚蒙在中国工商银行13×××5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112.46元,现因为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亚蒙在中国工商银行13×××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7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