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川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550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川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川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55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川东,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川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50元,减半收取计443.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