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3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万顺福生活超市风华路二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29号南国城市广场对面。
经营者:石福军,男,1976年5月2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轩,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城区万顺福生活超市风华路二店及刘宝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城区万顺福生活超市风华路二店及刘宝轩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