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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富邦烟酒店、宋爽爽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615号之二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富邦烟酒店、宋爽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富邦烟酒店;宋爽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富邦烟酒店,经营地:蚌埠市蚌山区鹏欣水游城第B2-7栋0单元1层00015室。

被执行人:宋爽爽,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店内。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富邦烟酒店、宋爽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爽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98c4c6e36dc7bb7@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0.03元,现因为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爽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98c4c6e36dc7bb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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