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0147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朗镇星誉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美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WY940H。
经营者:肖永辉,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证号442************03X。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朗镇星誉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