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7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OO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华瑞文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大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U8Y8E5Q。
经营者:邓安群,女,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华瑞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