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670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明,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弘扬路路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