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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云08民初75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一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08民初75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琴,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亚练乡亚练街子。

投资人:杨文雪。

被告: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一分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

负责人:杨文雪。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永德县老百姓大药房一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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