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86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宝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43号新世纪家居广场第42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郑思玉。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宝瑞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