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6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北区国荣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桐一路**奔力乡间城**-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2GAW8D。
经营者:郭桂荣。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国荣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