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诚信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19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LGU7XN。
经营者:王步松,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上诉人忠县诚信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