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佳惠怀化商城**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PHJ8D9Y。
被执行人:陈善芝,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陈善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湘12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善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36********_156_1)、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进行了额度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善芝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善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36********_156_1)、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