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鄂01知行初3号原告:田辉明,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该局局长。
第三人:黄石万鑫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61号。
法定代表人:万占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飞,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辉明诉被告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黄石万鑫塑胶有限公司撤销专利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田辉明以被告已经重新进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田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辉明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辉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