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执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张铤通讯店,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时代港湾6M-104号门面。
被执行人:张铤,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张铤通讯店(经营者张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张家界市永定区张铤通讯店(经营者张铤)的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