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知民初20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擦刷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文萃江南21号楼1单元602室。
经营者:席红。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擦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