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20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祥。
被告:沙坪坝区老人头画材部,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南校门东侧影视动画学院临街门面C10100106600493223。
经营者:董世超。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春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