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满财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店面。
经营者:纪朋杰,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满财服装店(以下简称满财服装店)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小糖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满财服装店申请再审称,撤销(2020)浙078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1.原审送达程序不当,损害了满财服装店的诉讼权利。
2.满财服装店销售的裤子商标为“D,studio”标识,与杜小糖服饰公司诉称的注册商标“D’STDUIO”截然不同,且满财服装店销售的案涉裤子数额甚微,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3.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满财服装店住所地及其经营者纪朋杰户籍地进行邮寄送达,因纪朋杰拒收导致送达未果,原审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杜小糖服饰公司系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满财服装店销售案涉裤子的商标“D,studio”与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文字组成相同,仅大小写不同,应当认定构成相同,且满财服装店销售裤子的包装纸上的标识“D’STDUIO”与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仅有一个字母顺序之差,应当认定构成近似。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满财服装店经营时间、销售数量和价格、杜小糖服饰公司因本案的合理开支等相关因素,酌定满财服装店赔偿2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满财服装店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义乌市满财服装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