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杨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81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杨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081民初846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攀,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拉丁公司)与被告杨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帕拉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帕拉丁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1、被诉侵权商标:第70138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5月6日;

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2、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人K-瑞士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取得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双方约定授权期限为永久。

3、被诉侵权行为方式:被告以其开办的拼多多店铺“源来女鞋”内链接“马丁靴女英伦风短靴女夏厚底高帮帆布鞋女学生韩版女士帆布鞋平底”,宣传、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商标的女鞋,销售单价69.9元,销售数量15件。

本院认定:经比对,涉诉女鞋鞋舌图标与第701387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侧面鞋帮图标与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详见附图) 4、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否。

5、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原告主张:按法定赔偿计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涉诉鞋子支出69.9元,均未提交相应发票)共计40000元。

本院认定:7800元。

理由: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

本院认为,涉案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帕拉丁公司经授权取得该二枚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帕拉丁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被告以其开办的拼多多店铺“源来女鞋”销售涉诉女鞋,该商品与原告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系同类商品,涉诉鞋子上使用与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产品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故被告销售涉诉女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为7800元。

综上,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杨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800元;

三、驳回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杨攀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