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32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琼诚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八足塘村******。
经营者:李少龙,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琼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