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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2954号
案件名称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54号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学子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div>法定代表人:范建伟,执行董事。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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