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54号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学子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div>法定代表人:范建伟,执行董事。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欧泽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