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71号 原告:赵波,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禾达五金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金洲社区金洲街105号。
经营者:谭刚,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泉州渝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金洲社区金洲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谭刚。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宣,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霞,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赵波与被告鲤城区禾达五金商行、泉州渝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赵波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5月21日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波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黎碧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