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6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莞市万江韩饰工艺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社区*****************。
经营者:戴英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江韩饰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