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35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易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088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5幢-3097。
法定代表人:余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会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易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名称为苏州易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