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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郾城区裴城镇开心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郾城区裴城镇开心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郾城区裴城镇开心生活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知民初183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裴城镇开心生活购物广场,住所地:裴城镇三丁村。

经营者:关战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裴城镇开心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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