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1号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二村鼎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334799473E。
投资人:苏培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22C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E2H17T。
经营者:张国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恭,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马克世家卫浴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西楼角路1-17号新领域广场13楼3室,公司编号1220728。
董事:向傅明。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与被告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被告香港马克世家卫浴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