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5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武蓓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金汇商贸城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N50T89H。
经营者:武蓓。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武蓓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皖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利辛县武蓓家具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2.判令利辛县武蓓家具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其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第101994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3.判令利辛县武蓓家具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皖宝公司创建于1985年,现已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现任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安徽省家具协会常务副理事单位,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明星企业”称号。
其十分注重品牌维护,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766171号商标系“皖宝”文字及图案的组合商标,第10194609号商标系“金典皖宝”文字商标,第10199436号商标系“经典皖宝”文字商标。
其第1766171号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31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利辛县武蓓家具店查获2床标注“金典皖宝”标识的侵权床垫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皖宝公司认为,利辛县武蓓家具店作为专业床垫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但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侵权标识,侵害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皖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皖宝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3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床垫,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亳州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