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29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
法定代表人:刘宝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伟,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二街40#,公民身份号码91340800713983465W。
法定代表人:杨小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440757A。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