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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29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

法定代表人:刘宝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伟,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二街40#,公民身份号码91340800713983465W。

法定代表人:杨小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440757A。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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