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324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系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环保二路16号之二(二楼部分、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易旭。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一路98号嘉洲广场一楼C215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咏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广州市有款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蔡咏薇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2020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长 夏 科审判员 张春节审判员 徐桂春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叶梅娟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