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109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金铭百货店。
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纬商贸城。
注册号370521600067207。
经营者:王金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金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107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1078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