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1808号原告:(株)京恩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
代表人:李宗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一刀动漫玩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经营者:章小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株)京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一刀动漫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2020年5月29日,原告(株)京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