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京工业园兴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党增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坤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龙,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长乐东路2号沁水新城31幢1单元21层1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霍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明公司)及二审上诉人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汉方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珍视力”,并在产品外包装上已注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松龄公司申请注册“松龄好视利”商标,并未提到“松龄好视利”与注册商标“好视力”近似或者相同。
“松龄好视利”是宣传使用企业字号,其与“好视力”有明显区分。
其亦未将“好视利”突出使用,不会造成混淆。
工商机关对汉方公司生产的“松龄好视利”部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并未对查处产品是否侵权作出定论。
原审法院判定汉方公司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新视明公司在原审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汉方公司与松龄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及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数额。
原审法院仅依据该商标的类型、知名度和汉方公司的侵权情节等酌定赔偿30万元没有相关事实支持。
(三)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第005469-005472号公证书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所做的公证文书,该公证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新视明公司提交意见称,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好视利”或“松龄好视利”标识与新视明公司的注册商标“好视力”构成近似,侵犯新视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法律依据充分。
原审判决采纳的公证书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汉方公司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一是汉方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二是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妥当,三是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一、关于汉方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眼贴,与新视明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产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均相同。
该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好视利”字样,与新视明公司“好视力”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其中虽文字“利”与“力”不同,但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松龄好视利”中“松龄”二字较小且为竖体排列,而“好视利”字体大且突出,与新视明公司“好视力”注册商标读音相同,两者构成商标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生产者等产生混淆误认。
故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好视利”字样,构成对新视明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原审判决认定汉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商标侵权的认定并不以商标授权机关的确定为前提。
至于工商机关对汉方公司查处产品是否认定侵权,与本案并无必然联系,汉方公司相关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因本案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均难以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包含新视明公司合理费用在内共30万元并无不当。
三、关于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 本案新视明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相关公证书,证明汉方公司在经营网站上发布有松龄好视利眼贴图片等,除此,新视明公司还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汉方公司上诉中并未对相关公证书提出异议,现申请再审主张公证书的取证过程违法等,已超出本案审查范围,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公证书,故原审法院采纳相关公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