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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来安县悦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9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来安县悦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来安县悦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9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悦欣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汉河新区东大街东面,门头标牌为“好又多购物中心”,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来安县汉河镇东西大街与汉河风味美食街交汇处,注册号341122600215471。

经营者:武双亮。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悦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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