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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刘友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72号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6807242A。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友龙,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项晗书记员宋贵杰(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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