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119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情义长久副食部。
经营者:沈兰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情义长久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